港中旅原总经理王帅廷获刑16年 处罚金120万

2017-03-02 来源:深圳晚报

2017年2月28日下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王帅廷受贿、贪污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王帅廷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贪污赃款退还被害单位。

据公开资料显示,王帅廷,1955年10月出生于江苏徐州丰县,1982年徐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大学毕业并参加工作,工商管理硕士,2009年后任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兼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首席执行官。2011年4月起任,任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是香港四大驻港中资企业之一,旗下还拥有香港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世界之窗有限公司、深圳锦绣中华发展有限公司、香港中旅维景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芒果网有限公司、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深圳聚豪会高尔夫球会有限公司、香港中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天创国际演艺制作交流有限公司等一批著名企业。而其余三家驻港中资企业为招商局集团、华润集团和光大集团。这四家驻港中资企业中,王帅廷在其中的两家公司均担任过重要领导职务,其能力和人脉可见一斑。

2014年5月16日,王帅廷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9月,他被开除党籍,并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据当时中央纪委网站披露,王帅廷在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严重违反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升迁搞利益输送;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多占住房,违规领取奖金,违规报销费用,安排其妻挂名取酬,向他人送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帅廷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之后,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后,经审理查明,从2003年至2013年,王帅廷利用担任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副主席、董事局主席、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 008.8337万元。2006年至2011年,王帅廷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1次违规获取火电项目开发奖,非法占有华润电力项目公司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08.6375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帅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依法数罪并罚。鉴于王帅廷绝大部分受贿数额尚未实际交付,属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未遂犯罪事实和部分贪污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虽不构成立功,但为破获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积极作用;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对贪污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伊宵鸿)

编辑:林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