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取得本市市场监管行政部门批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
② 申请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市场监管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③ 按照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建立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险实时交易信息、药品进销存业务信息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对接;
④ 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网络带宽不低于2M,并使用数据专线方式接入;
⑤ 配备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
⑥ 制定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