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才新政征求意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或限期保留原职务

2017-04-11 来源:南方日报

放开社会办学,取消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取消本市现有规定关于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户和申办居住证年龄方面限制,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可直接入户;进一步健全人才激励,财政资助项目科研人员也可共享成果……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发现,《条例(草案)》中多项举措突破国家和省现行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特区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人才资源和智力支持。

放开社会办学

取消非学历教育办学行政审批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如何通过立法破除制约创新和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是此次《条例(草案)》制定的最大本意。记者发现,该条例至少对两项人才工作领域涉及的行政许可制度进行了改革。

一是取消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这意味着,深圳拟进一步放开社会办学,以减少行政许可对机构设立和行业发展的限制,建立由市场、社会认可促进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机制。

《条例(草案)》显示,接下来深圳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将加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制定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业务的标准,建立、完善协同监管和随机抽查等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取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力资源服务在人才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取消行政许可,可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办理程序,从而加快促进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

促进人才流动

科研人员离岗本市创业保留原职务

如何打破“单位壁垒”,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一直被视为解决好人才问题的关键。记者发现,对于这一问题,本次向社会公示的《条例(草案)》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条例(草案)》要求,市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不仅如此,为促进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条例(草案)》还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面向社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和兼职研究员岗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以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对于兼职期间的各方权利义务,《条例(草案)》规定由兼职人员与原单位、兼职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这也意味着,今后在深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或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取消年龄限制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可直接入户

在入户和申请居住证方面,高层次人才将不设门槛。《条例(草案)》规定,高层次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自愿选择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

据介绍,与深圳现行政策相比,此项规定作出两方面改变。第一,取消了本市现有规定关于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户和申办居住证年龄方面的限制。根据现行规定,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入户要符合相关年龄条件,如果不入户深圳,则年满60周岁即无法办理本市居住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是对已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不受年龄限制办理入户和申领居住证,个人在进行高层次人才认定时,仍要符合相关认定条件中的年龄要求。

第二,改变了目前高层次人才配偶入户需要以高层次人才本人入户为前提的规定。高层次人才选择不入户,其配偶也可以直接申办入户。

健全人才激励

财政资助项目科研人员也可共享成果

《条例(草案)》还进一步健全人才激励各项规定。

其中,对于普遍关心的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问题也给出了明确规定。据了解,按照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应由单位规定或者由单位和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但由于科研人员相对于单位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单位规定的方式,科研人员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条例(草案)》要求,市政府要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单位按照指引制定本单位奖励和报酬制度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以更好地保护和激励科研人员。

上述问题之外,《条例(草案)》还对另一个束缚科研人才积极性的现行法规进行了突破。据了解,按照现行法规,财政资助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归政府,这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科研人员积极性。为更好地激励科研人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规定,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约定项目科研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此外,为了形成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氛围,倡导尊重人才、尊重创新,《条例(草案)》还规定设立深圳市人才日和“人才伯乐奖”,其中“人才伯乐奖”将对在深圳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引进和培养时间限制,给予奖励。

 

编辑:林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