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深圳贪官太太:有太太穿粉色旗袍抹红艳口红求情

2017-04-24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乙太——她“一夫当关”阻止搜查

在办案过程中,乙某提醒我们,如果他妻子有鲁莽之举,希望办案人员别计较。虽然有预防针在先,但当我们手持搜查证和工作证敲开乙某顶层400平米豪宅的门时,还是大吃一惊。

乙太呈“大”字伫立在门口,大声地喊道“我这屋子里的东西,都是我姐的,你们无权拿走”。我们依法出示搜查证,介绍此次搜查的见证人,说明搜查目的。进屋后,我们看见乙太姐姐一边打包物品一边喊“这东西都是我的,这屋子里的东西都是我的…”在我们查找目标证据的过程中,触手之处,都有乙太的大声哭闹撒泼“那是我姐的,你们不能拿”,然后从我们手中夺走塞她姐怀中。

搜查这么严肃的事情,不能演变为与妇人撕扯,我们立刻制止乙太,并再次告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试听资料等证据”,向其说明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最后,她停止哭喊,进入无声模式,却全程怒视我们,脸上毫无愧疚之意。

法律明文规定了办案机关依法搜查的权力,同时,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刑法》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所以,当反贪侦查人员持完备法律手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搜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配合,不管案件证据持有人是何人,都应当及时交出证据,不得隐匿和毁灭。

乙太不断声称“屋子里东西都是我姐的”,其实是害怕被“抄家”,而且是普通百姓观念中的“抄家”,家庭所有物品一律打包、贴上封条,大卡车拉走。在现代法律文明中,大可不必担心被“抄家”,法律规定很明确,搜查只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其实,比“抄家”失去物质财富更需要担心的是家庭中失去了“廉洁”的精神财富,没有了廉洁,再多财富都没法享受,“不义之财”就成为了镣铐。

丙太——她求检察官把她丈夫“抓起来”

丙某作为某单位二把手,临近六十岁,已经在办理退休手续,但最终不仅未能“安全着陆”反而被立案侦查。丙某被刑事拘留后几天,丙太打电话说有些情况要向承办人反映,并约次日九点到检察院面谈。

第二天,老太太穿着粉色丝绸旗袍,抹着红艳艳的口红,发髻盘得一丝不苟,看得出来她是精心打扮过了。丙太没有像其他太太那样哭丧着脸,而是心平气和地坐在我旁边,拉着我的手,开始自我介绍。首先是说她爱美,爱面子,注重公众形象,她丈夫被抓了她觉得没面子;其次是追忆她和她丈夫在大学时是如何勤奋好学,相识相恋,彼此很珍惜;最后是介绍他丈夫对深圳的贡献。

老太絮絮叨叨三小时,一直抓着我的手,偶尔用小手绢轻拭脸上的汗。我看她倾诉欲望很强,一直耐心听她讲到下班,我明白,她说了这么久,就是想要我们把他丈夫“放了”。后来,因为丙某认罪态度非常好,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于是检察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大概十天后,丙太又致电说有情况要面对面向检察官反映,见面后,又拉着我的手絮絮叨叨说家里困难,工作繁忙的我忍不住打断她问明来意。她居然说“你们把他抓了又放了,听说他也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了,以后就没养老金了。不如把他抓回看守所,他现在这样在家耗着,我还得一天管他三顿饭,家庭支出太大。”我能说些什么?我当然明白丙太的深意不是想丙某重回看守所,而是想要说情试试能不能不追究丙某的刑事责任,虽然她的表现、表述与一般人不同,使我着实懵了一下。

丙太是精明人,丙某被立案调查她能立刻感知没“面子”,这是精神损失;也能算清丙某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丙某就没了收入,工作了四十年,人生最后的二十年却毫无生活保障,这是物质损失。但是,丙太也是糊涂人,如果一定要以物质收入来计算家庭得失,她和丙某以及贪官们一开始就没算清这其中的账目。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受贿所得,是要退赃的。而且对犯贪污罪、受贿罪的,还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公务员法》等法规也明确,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开除公职,取消原工资待遇。哪怕是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原退休费待遇也会被取消。

这算起来,就是三笔账,一是贪的没了;二是要缴罚金;三是工资和退休待遇没了,这样的损失是不是很大?所以,公务员莫贪莫拿,代价除了看丙太看得见的“面子”,还有她算不清的“一生保障”。

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