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三审获通过

2017-04-28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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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

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三审获通过

深圳新闻网讯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7日闭幕,被誉为深圳质量“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获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会议表决通过了15项法规修正案,包括12项特区法规和3项设区的市法规,涉及环保、人力市场、土地监察、会计师、公证等方方面面。根据修正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市民在办理房地产赠与,企业在办理股权转让时,“强制公证”将被取消。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丘海,常务副主任罗莉,副主任蒋宇扬、刘恩、高振怀、乔家华,秘书长石岗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刘庆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自2010年首次提出深圳质量以来,我市的质量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作为国内针对宏观质量管理的首部法规,旨在推动我市建设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完善深圳质量法规体系,为新时期质量建设提供法制保障,以立法形式为推进“深圳质量”建设保驾护航。《条例》的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所称“质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产品与服务质量的范畴,采用“大质量”概念,用六个专章分别对促进经济质量、文化质量、社会质量、生态质量、城市建设管理质量和政府服务质量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提出,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发挥主体作用,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技术创新,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实施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的标准和品牌战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诚信自律,加强质量安全,注重环境保护,全面提升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行业协会应当积极为会员及成员单位提供质量、标准、品牌、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强化行业自律,引导、推动行业质量诚信建设。

条例明确了深圳质量和深圳标准之间的关系,提出深圳质量应当以国际先进标准为目标,构建覆盖深圳发展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体系,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为了进一步发挥标准在质量建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条例》提出深圳市政府应积极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加快完善和优化深圳标准体系,提升深圳标准化水平,为深圳质量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条例提出,鼓励企业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向社会公开,鼓励企业将执行的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鼓励相关协会、商会、产业技术联盟以及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以国际先进标准为目标,组织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

条例规定,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可以建立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达到先进性的标准和符合该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引导社会以高标准促进高质量。

《条例》还专章提出了一系列深圳质量建设的保障措施,包括:建立深圳质量大数据平台,加快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完善以市长质量奖为重点的质量奖励制度;创新质量统计方法,建立和完善深圳质量指数并纳入地方统计,建立深圳质量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发布深圳质量统计报告等。(记者张惠屏)

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