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中医馆坐诊医师未变更注册执业地点被罚20000元

2017-07-24 来源:深圳新闻网

 

壹道中医馆负责人坐诊看病处方却因未变更注册执业地点被罚


坐诊医师执业地点未注册在该中医馆被罚

深圳新闻网7月24日讯(记者 刘梦婷 通讯员 曾玲)今年6月,卫监执法人员在南山区学府路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家“深圳壹道中医馆”,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中医科、内科、妇产科、儿科等。并在该中医馆的大厅内见有名中医李某、黄某等的宣传介绍,诊室内发现一本病历登记本以及分别由医师李某和黄某签名的处方笺几份。

经调查发现,该中医馆内的两名坐诊医师李某和黄某,虽已取得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但两人的执业地点都未注册在所在的这家中医馆。对此,李某表示不理解:“我是主要负责人,这中医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都是用我的医师资格证申办的,我为啥不能给人看病开处方?”

李某解释称以前在别的医疗机构都是别人代办执业注册,自己只专心给人看病,没操心这些事,所以认为自己用医师资格证书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可以不用再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除会诊外,不得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所以,并不是作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就一定能给患者看病开处方,而是医师本人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且执业地点必须注册在所在的医疗机构。

最终,卫监部门对该中医馆处以罚款20000元,同时,对相关的卫生技术人员李某、黄某分别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过耐心宣教,该中医馆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地点注册在所在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证书才可行医,首先,是为了避免发生医疗纠纷时处理难度大,因为就诊医疗机构有可能在出现医疗纠纷后为了规避风险,将责任推卸给未在该医疗机构注册的医生,一方面不利于患者维护个人权益,另一方面医生将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其次,医疗机构中未能执业注册的医师往往存在执业范围与机构执业许可诊疗科目不一致或是受过相关处罚后法律法规上被限制执业注册的情况,不能保障就诊患者获得专业的医疗服务,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患者、医生、医疗机构至三方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在此提醒各医疗机构,除了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医师也应向深圳市医师协会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注册或备案。具体医师执业注册事项可登录深圳市医师协会官方网站了解(http://www.szysxh.cn/Article/PracticeRegister.aspx)。

附相关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具有本科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指导下非独立性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