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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重点车辆要安装电子标识
市交警局将于2017年9月1日起
在全市范围内对未按规定安装电子标识
以及破坏拆除电子标识的重点车辆进行处罚
强制安装电子标识的范围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含公交、出租及网络预约汽车)以及非本市注册登记但上路行驶需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通行证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标识。
处罚方式及金额
市交警局将通过启用非现场执法设备、日常巡查及市民投诉、举报的方式发现、查处上述重点车辆拒不安装电子标识的违法行为。其中, 非现场执法设备也将对破坏或者擅自拆除电子标识的车辆,进行自动识别和抓拍。
应当安装电子标识的车辆所有人拒不安装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破坏或者擅自拆除电子标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
申请安装办法
尚未安装的存量车以及落地新车,可拨打电话进行预约,并按拟定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申领安装电子标识。
【预约电话】
0755-85139905
13621292290
13925278075
15889679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