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检察职能 区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17-12-07 来源:深圳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 董非 通讯员 周正 梁剑宝)近期,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经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后,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的首份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俞某和黄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公路旁宝达石场南水塘南侧的牛成村集体所有的林地倾倒渣土800多车。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内原有植被不复存在,种植条件严重损坏或部分损坏,导致其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功能减弱,部分林地土壤结构发生改变,山体部分已造成水土流失,10年内难以自然恢复。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非法占用林地、非法倾倒渣土的行为予以监管和处罚,并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管被毁林地完成生态修复的法定职责。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函复检察机关,但一直未对涉案林地被破坏情况进行立案查处,也未责令非法行为人限期恢复涉案林地的原状。2016年12月,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安区城市管理局为被告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7年7月,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诉讼期间,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对涉案林地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对被破坏的涉案地块进行生态修复,且已达到恢复生态的效果。2017年9月,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宣判后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未上诉,判决生效。

编辑:董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