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2018-07-26 来源:蛇口消息报

深圳新闻网讯 近年来,很多不法分子常通过欺诈、诱骗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使得很多贪图一夜暴富或对非法集资缺乏了解的普通百姓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五不”远离高息诱惑:

高息“诱饵”不动心

老板“实力”不崇拜

“官方”背景不迷信

“合法”吸储不大意

熟人“热心”不轻信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

(3)以虚假宣传造势;

(4)利用亲情诱骗。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筹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或P2P网络借贷平台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南山区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提醒市民识别非法集资增强防范意识

面对近几年全国非法集资案件的频繁高发,按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南山区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推出“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知识普及专题,剖析非法集资案件,深度解析非法集资危害,提示广大市民清楚了解什么是非法集资、怎样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非法集资活动形式多样,手段不断翻新,欺骗性和隐蔽性较强,致使广大群众难辨是非、上当受骗,严重危害了社会与金融的稳定。广大群众要提高甄别是非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特征,识别非法集资的形式,深刻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投资风险意识,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南山区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认识,主动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非法集资相关案例

案例一

“东方创投”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

近年来,一种新兴金融业态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国内迅速发展,投资者可以通过网贷平台获得15%甚至更高的年化收益率。由于网贷平台无准入门槛、无行业监管,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风险隐患。2013年11月,经侦部门成功侦破东方创投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冻结涉案资产2500多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邓某伙同李某明于2013年5月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某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李某明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营运。该公司在互联网建立“东方创投”网贷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以月息3%至4%的高额回报吸引全国多地的不特定对象进行投资,并通过网上平台与客户签订电子协议,邓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购买房产、支付利息,最终因投资者挤兑造成公司资金链断裂。该案涉及投资者1325人,涉及金额达到1.2亿元人民币。2014年7月,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李某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案例二

九州源公司擅自发行股票案

前海深港合作区是深圳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战略平台,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前海金融创新名义迷惑投资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成为新的犯罪动态。2014年6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根据深圳证监局移交线索进行缜密侦查,成功侦破深圳九州源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源公司)擅自发行股票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扣押公司客户资料、宣传资料、合同、财务电脑等书证物证一大批。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洲等人虚假出资注册成立深圳九州源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自成立后,未经证监部门批准,以公司计划于2016年在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购买公司原始股上市后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名,由公司工作人员或公司股东通过电话联系投资者、“口口相传”等公开、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售公司股票,股价为1元或3.8元每股。投资者有意向购买公司股票后,公司组织投资者召开上市业务说明会或邀请投资者到公司结合幻灯片演示详细介绍公司情况及增发股票业务,投资者通过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缴纳现金等方式支付购股款项后,与九州源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书》、《股权确认书》,作为投资者认购、持有公司股票的证明。该案涉及投资者57入,涉及金额约460多万元人民币。


编辑:董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