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棚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什么条件可立项?

2018-09-28 来源:深圳新闻网




近日,南山区住建局发布《深圳市南山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项目申报与初步审查、确定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计划与规划、搬迁安置补偿签约、建设实施与后续事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改造意愿征集达“双95%”即可立项,提前确认实施主体。




图与文无关


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审议通过的,区棚改办将依程序直接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或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项目实施主体。改造意愿征集期限原则上为90日,最长不超过180日。


项目计划与规划


意愿征集期满,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未达到总建筑面积95%,或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量未达到总数量95%的,原则上项目终止,但确需改造的除外。而意愿征集期满,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达到总建筑面积95%,且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达到总数量95%的,原则上继续实施,但因故需要终止的除外。



搬迁安置补偿签约


关于搬迁安置以及补偿签约,征求意见稿指出,协商补偿期满,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未达到总建筑面积95%,或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量未达到总数量95%的,原则上项目终止,调出年度计划,但确需改造的除外。协商补偿期满,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达到总建筑面积95%,且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量达到总数量95%的,原则上继续实施,但因故需要终止的除外。


全区棚户区改造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两者结合等多元化补偿方式,由被搬迁住房产权人自愿选择。其中,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2实施;奖励被搬迁人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该《细则》主体内容与今年深圳新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一脉相承。


建设实施与后续事项


在协商补偿期满后,对于达不成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经区领导小组确定继续实施的项目,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温馨提醒

街道办事处申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一)住房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

2、使用功能不齐全;

3、配套设施不完善。

(二)住房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下,属《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危房等级D级。


编辑:黄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