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指南针” 南山区住建局为你解读南山新政

2019-05-11 来源:深圳新闻网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郑梓安)棚户区改造是民生大事,为有序推进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南山区于今年3月27日正式出台《深圳市南山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棚改细则》)。5月10日,“解读南山”系列专访新搬演播室的首次访谈,就邀请到了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副调研员刘丹丹,为观众朋友解读《深圳市南山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制定背景以及具体的政策措施,并答疑解惑。


五大亮点成棚改工作“指南针”


因地制宜探索实施政策适用范围

刘丹丹在访谈中介绍,《棚改细则》是以市实施意见为总体框架,结合辖区特点因地制宜,将符合条件的老旧住宅区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特别提出,相邻的小面积非住宅类宗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并改造;还有因规划统筹需要、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条件探索实施。


政府主导,改后住宅只用于回迁房+人才保障房

《棚改细则》提出了“以区政府主导,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的实施模式。具体而言,就是棚改工作由各区政府主导,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企业也可以参与进来。棚改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改造后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应当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调换标准不超过建筑面积1:1.2,增购不超过10㎡

《棚改细则》明确了棚户区改造项目采取的是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两者结合的补偿方式,由被搬迁人自愿选择。

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规定执行;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者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同时,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棚改细则》明确了增购奖励,允许被搬迁人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的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意愿双“95%”

《棚改细则》规定,意愿征集期满,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达到总建筑面积95%,且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量达到总数量95%才能继续实施。

刘丹丹强调,因故要终止的棚改项目,需由项目实施主体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终止申请,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终止申请,经区棚改办审核后,报区领导小组审议。


可依法实施房屋征收,“隔绝”损害利益“钉子户”

“如果签约期满,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达到总建筑面积97%,且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量达到总数量97%的,对未签约的3%,如何处理?”面对网友的问题,刘丹丹解答到:棚户区改造与城市更新最大的区别就是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为项目兜底保障。《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协商补偿期满,对于达不成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经区领导小组确定继续实施的项目,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依法启动房屋征收。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据了解,《棚改细则》还详细写明了棚改申报条件、棚改流程、安置补偿签约公布内容及期限等一系列内容,政策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指导辖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区住房建设局表示,“政策是刚性的,但服务应该是贴心的”。棚改工作一定坚持维护政策的刚性和严肃性,也会充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编辑:曹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