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登记 、值班、修改工时……这五种“变相加班”,你中枪了吗?

2019-10-22 来源:南山工会


工会君,职工朱小姐今年8月份起,她所在的公司在布告栏贴出自愿加班登记表,要求所有员工如果加班,则需要在表单上写明加班时间,不加班不用填写,该表每周更换一次。

正当她和同事们还在疑惑时,老板率先在加班登记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随后,部门负责人相继签名......

唉,就连老板周六都登记加班了,我怎么好意思不来?

可是一个月后,员工们却没有收到加班费,公司HR表示,公开贴出自愿加班登记表,是为了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公司没有安排员工加班。

这可能构成变相加班!目前我国关于加班的法律规定主要来自于《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常态下的加班是由用人单位按生产经营需要主动安排的。对此,部分公司想出了新招,他们认为只要不是公司主动安排,就不属于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那么问题来了

公司真的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变相加班”有哪些形式?

职工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劳动报酬权呢?

快随小编看下去吧~

“自愿登记式”加班

如同上文所描述的事件,一些公司通过张贴“自愿加班登记表”,让员工主动登记加班情况,随后由老板和部门经理带头加班,迫使员工纷纷登记加班,或是公司指定专员登记加班情况。

其实,“登记式”加班并不符合常理,若是员工自愿加班,公司只需提供必要的办公环境即可。而主动让员工登记加班情况,且老板和部门经理带头的做法,势必会对员工心理造成极大压力,公司通过“自愿加班登记表”来横向对比每个员工的工作情况,员工会由此担心自己的表现不如其它同事,员工为了“饭碗”或者“升职加薪”,只能被迫登记加班。

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司因工作需要张贴加班登记表,可视为发出加班要约邀请,员工接受要约邀请并填表加班视为作出要约,公司就应当支付加班费、兑现承诺。

“值班式”加班

“值班”与加班是有明显区别的,在工作强度、工作内容、工作场所等方面均有不同。

值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因防火、防盗、消防、休息休假日等需要,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承担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非生产性、非经营性工作,值班一般只能由用人单位补休或给予值班补贴,无法享受加班工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以值班为借口,实际上要求员工从事生产性、经营性工作,可视为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修改工时式”加班

我国目前实行三种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按照对《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因此,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用人单位不得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这当然也包括上段时间热议的“996”、“8116”等工时制。

还有部分公司通过规章制度

达到“加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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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同时,规章制度中规定,公司每日工作时间为早上九点至晚上六点,中午提供二十分钟用餐时间,不提供午休。

这种情况下,公司每日工作时间已超出八小时,超出部分宜按照加班论处。

“团建式”加班

最近,有不少职工朋友吐槽公司占用员工周末时间,搞团建、搞培训、开会等等,对于是否属于加班,要结合以下因素讨论:

No.1

公司是否强制要求参加

如果公司强制安排,非员工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参加,或者公司明示或暗示未参加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应视为具有强制性。

No.2

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多数情况下,公司组织团建、培训、开会都是为了让员工掌握素质、技能和公司要求,营造更好的办公人际氛围, 方便更好地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收益。

“线上”加班

与传统的办公室加班不同,随着互联网通讯的高速发展,一些公司在工作时间外通过“微信群”、“QQ群”“钉钉”等群组发布工作任务。

“一共加入了十几个工作群,不同群依据不同的工作项目建立,参与的人员也各有不同。如果项目正在进行中,工作群里就会有很频繁的信息发布。领导主管刷屏不止是常态,铺天盖地的工作信息看到累死!我们好不容易等到下班,经常都半夜了,还要接收工作信息并及时按要求落实......”

可见,“线上”加班严重模糊了生活和工作的界限,如果符合相应条件,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工会君说法

其实,并不是所有职工都反对加班,相反,一些基本工资较低或计件发放工资的职工,需要通过加班来增加工资,如公司不安排加班,会严重影响他们的收入。

实际上,职工们反对的是自己辛辛苦苦加班后,公司却不认可他们加班,不予支付加班费的行为。无论是公司安排职工加班,或是采取其他形式“变相加班”,都影响到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公司都应当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如在法定节假日,不得补休,只能支付加班工资)。

来源: 深圳工会

编辑:赵权 萌子

美编:小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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