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罗湖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罗湖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利害关系人意见。
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罗湖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项目概况及总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罗湖辖区内的已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红本”、“绿本”)的房屋。征收范围不包括布心山庄东区 45-55 栋。
已与深圳市罗湖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房屋,不纳入本次征收范围。
第二条 【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为本次房屋征收的征收部门。
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为本次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受深圳市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委托负责征收补偿工作具体事宜。
第三条 【补偿内容】
对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依据本方案确定。
第四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不予补偿范围】
(一)对经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审查属于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自公告发布征收提示起,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4.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 1 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5.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6.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7.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超出证载面积部分不予补偿。
第六条 【资金概算】
按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原则测算概算资金,总金额为壹亿零叁佰柒拾万元人民币整(¥103,700,000.00 元)。
第七条 【估价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估价时点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估价时点一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