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6 来源:深圳新闻网
第四章签约期限与奖励
第十七条【签约期限】
本次房屋征收的签约期限为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报请罗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按合同约定期限腾房、交付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
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