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私家车赚外快要被禁了?相关规定正征求意见!

2017-07-13 来源:晶报

 

手机上不少APP都可以将自己闲置的车辆租赁出去赚外快。

私家车挂靠租赁公司赚外快,可能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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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私家车赚外快要被禁了?

深圳汽车租赁管理相关规定正征求意见,要求用于租赁的车辆所有人与经营者必须一致

深圳新闻网讯 把闲置在家的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这是不少车主赚取外快的一种方式。但在深圳,这种用私家车开展出租业务的形式或将被禁止。近日,市交委公布《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规范分时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于租赁的车辆所有人应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名称一致。

现象:“冷门”小轿车挂靠企业出租可月入4000元

“原来有车习惯用车,后来车坏了拿去维修,所以就干脆租车用了。”市民王先生两周前在福田区一家租车公司租用了一辆外地车牌的丰田小轿车,由于外地车牌在深圳限时行驶,所以价格相对便宜,只需90元/天。王先生曾算过一笔账,在不能使用自家车的情况下,每天打车和租车的费用差不多,况且租车自主性更强,因此,在很多时候他更愿意租车使用。

王先生常通过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在他看来,这种方式比较有保障,“用于出租的车应该都是他们公司自己的,都比较干净。”

不过,也有的租车公司提供了私家车“挂靠”业务。近日,记者以出租一辆15万元左右的福特小轿车为由,咨询深圳一汽车租赁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提供私家车“挂靠”服务,只需把汽车开到门店,备份司机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即可。不过福特汽车较少,“客人都喜欢花冠、凯美瑞这种类型的车,比较省油好用。”此外,该公司要求私家车的购买年限必须是在5年以内,太旧的车不要。

出租私家车能赚多少钱?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同时段租车的价格不同,公司只收取出租价格的30%费用,其余租金返还给车主,车主也无需交纳其它费用。以5年以内的福特小轿车为例,“挂靠”一个月的租金大概是4000来块钱,这已经算是“冷门”的汽车。此外,违章费用公司负责处理,汽车损坏报保险,客户还要赔付保险额30%的损失费给车主。

除线下租车公司外,线上的租车网站平台也满足了一些车主出租闲置私家车赚取租金的需求。市民高先生就曾通过租车网站,把自家的小轿车短租给他人使用,一天平均能赚300多元钱,节假日期间每日租金甚至高达千元。

行业:超3万辆车在深从事租赁业务

经市交委初步调查统计,目前深圳市共有租赁汽车经营企业约1000家,实际从事租赁业务的车辆超过3万辆,其中新能源车辆的占比约为20%-30%。深圳市汽车租赁行业经营业务以长租和短租为主,近年来在“互联网+”推动下,部分企业开始涉足分时租赁业务。

记者从市交委了解到,2007年,交通部废止《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后,深圳市汽车租赁企业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就可从事经营。2014年,《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出台,将汽车租赁行业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监管,但对租赁汽车如何监管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条件、租赁车辆管理方式等细则。此外,在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2015年,市交委按市政府的要求,推广了2000辆分时租赁新能源车辆。

为落实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要求,市交委组织起草并于近日公布了《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规范分时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规范:或将禁止私家车挂靠企业从事汽车租赁

根据《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用于租赁的车辆应符合车辆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一致;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类;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车辆上路行驶的其他要求;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保险;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保持有效运行。

同时,《关于规范分时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规定,从事分时租赁业务的车辆必须为营运车辆,且应当为租赁经营者自有车辆,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类,且车辆所有人与租赁经营者名称相符。

这也意味着,私家车将不能通过企业从事汽车租赁业务。

“要求车辆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一致,这是落实上位法要求。目前,我市汽车租赁企业普遍使用自有车辆经营,私家车用于租赁经营的情况属于个案。”市交委工作人员表示,市交委将持续加强监管力度,防止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此外,两份“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租赁服务,并提出“租赁汽车新增指标应从新能源汽车增量指标中划拨”的规定,以此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减少交通污染排放。

律师

私家车挂靠公司出租有风险

“我觉得私家车出租其实没什么问题啊,现在也有出租相机等电子设备的情况,这也是一种共享的形式嘛。”市民王先生听闻私家车或将禁止用于租赁业务,道出了自己的不解。

对此,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茜解释称,“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须在企业名下才能用于出租,这实际上是规范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的指导。从法律层面来说,车辆属于个人财产,是可以对外租借的,这属于个人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形式。“如果只是一对一租借,个人知道是谁在用车,没什么问题。但如果是对接租车平台,个人不知道汽车租给了谁,这里面就存在风险。”林茜解释说,如果公司把车租给一个没有驾照或驾照不匹配的承租人,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没有尽到审慎义务的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从法律角度而言,个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有没有违规操作,有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这些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事故后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租车行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可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通过登记情况快速明确车主和实际使用人,并区分法律责任,这有助于规范租车市场。

人大代表

应在资源共享上做积极探索

“深圳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租车行业较为发达,但仍存在市场集中度不高的问题。”市人大代表李继朝表示,深圳的租车公司非常多,但标准不一,涵盖多种类型,有的公司只有寥寥几人管理,有的公司名下只有几辆车用于租赁。市场的过于分散不利于行业高效发展,有必要在将来加以集中化促进该问题的解决。

对于“用于租赁的车辆应符合车辆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一致”的规定,李继朝则认为有商议的必要。他表示,如果严格要求经营者只能经营企业名下的车辆,这就可能限制了资源的共享,闲置车辆便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这不符合共享经济的原则。

李继朝建议,在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制定深圳市的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深圳还要有所突破,在有利于车辆共享、更好发挥资源优势的方面积极探索,“特别是在互联网经济情况下,很多产品模式受到冲击,管理者、法规制定者应该积极响应互联网经济、互联网管理,思考在这种状态下如何使闲置资源得到充分共享,使管理适应当前形式,不能为规范而规范,为管理而管理,还要适应大的经济环境发展。”(晶报记者 陈雯莉/文 金羽泽/图)

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