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8 来源:深广电第一现场
旧法规定不明查处存争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补办民办学习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