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处罚依据及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安装电子标识的车辆所有人拒不安装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破坏或者擅自拆除电子标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查处违法的方式
市交警局将通过启用非现场执法设备、日常巡查及市民投诉、举报的方式发现、查处上述重点车辆拒不安装电子标识的违法行为。其中, 非现场执法设备也将对破坏或者擅自拆除电子标识的车辆,进行自动识别和抓拍。
举报违法的流程
市民发现上述重点车辆存在未按规定安装电子标识的情形时,可通过电话(0755-83333333)、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对于举报属实的,将 给予最高2000元的现金奖励。
申请安装的办法
2017年9月1日前,对于积极申领完成安装的重点车辆不予处罚。对于新上牌的重点车辆,落地一周后仍未申请安装的,予以处罚。
尚未安装的存量车以及落地新车,可拨打电话进行预约,并按拟定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申领安装电子标识。
【预约电话】
0755-85139905
13621292290
13925278075
15889679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