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私家车赚外快要被禁了?相关规定正征求意见!

2017-07-13 来源:晶报

律师

私家车挂靠公司出租有风险

“我觉得私家车出租其实没什么问题啊,现在也有出租相机等电子设备的情况,这也是一种共享的形式嘛。”市民王先生听闻私家车或将禁止用于租赁业务,道出了自己的不解。

对此,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茜解释称,“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须在企业名下才能用于出租,这实际上是规范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的指导。从法律层面来说,车辆属于个人财产,是可以对外租借的,这属于个人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形式。“如果只是一对一租借,个人知道是谁在用车,没什么问题。但如果是对接租车平台,个人不知道汽车租给了谁,这里面就存在风险。”林茜解释说,如果公司把车租给一个没有驾照或驾照不匹配的承租人,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没有尽到审慎义务的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从法律角度而言,个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有没有违规操作,有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这些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事故后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租车行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可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通过登记情况快速明确车主和实际使用人,并区分法律责任,这有助于规范租车市场。

人大代表

应在资源共享上做积极探索

“深圳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租车行业较为发达,但仍存在市场集中度不高的问题。”市人大代表李继朝表示,深圳的租车公司非常多,但标准不一,涵盖多种类型,有的公司只有寥寥几人管理,有的公司名下只有几辆车用于租赁。市场的过于分散不利于行业高效发展,有必要在将来加以集中化促进该问题的解决。

对于“用于租赁的车辆应符合车辆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一致”的规定,李继朝则认为有商议的必要。他表示,如果严格要求经营者只能经营企业名下的车辆,这就可能限制了资源的共享,闲置车辆便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这不符合共享经济的原则。

李继朝建议,在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制定深圳市的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深圳还要有所突破,在有利于车辆共享、更好发挥资源优势的方面积极探索,“特别是在互联网经济情况下,很多产品模式受到冲击,管理者、法规制定者应该积极响应互联网经济、互联网管理,思考在这种状态下如何使闲置资源得到充分共享,使管理适应当前形式,不能为规范而规范,为管理而管理,还要适应大的经济环境发展。”(晶报记者 陈雯莉/文 金羽泽/图)

编辑:何畅